申請人:東某某王某新型包裝材料廠。住址:東某某于橋鄉(xiāng)王某村。法定代表人:池圣訓,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霍樹松,河北冀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崔某(崔瑞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東某某。被申請人:郝冬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東某某。
申請人東某某王某新型包裝材料廠與被申請人崔某(崔瑞?。⒑露焚I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東某某王某新型包裝材料廠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名下銀行存款130000元。
本院經審查認為,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請人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申請人其他損害的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名下銀行存款130000元,期限為一年。案件申請費1170元,由東某某王某新型包裝材料廠負擔。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倪 磊
書記員:耿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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