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營業(yè)場所北京市。
負責人:栗艷冰,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洪俊,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牧,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營業(yè)場所廣東省深圳市。
負責人:江熾榮,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洪俊,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牧,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營業(yè)場所江蘇省。
負責人:楊敬夫,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洪俊,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牧,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彰化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營業(yè)場所福建省福州市。
負責人:曾秀珠,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洪俊,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牧,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創(chuàng)興銀行有限公司汕頭分行,營業(yè)場所廣東省汕頭市。
負責人:陳月娥,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洪俊,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牧,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信托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營業(yè)場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
負責人:羅森榮,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洪俊,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牧,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玉山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東莞分行,經營場所廣東省東莞市南城街道。
負責人:賴錦宏,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洪俊,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牧,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來西亞馬來亞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營業(yè)場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
負責人:方壯民(FONGCHONGMAN),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洪俊,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牧,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
法定代表人:顧瑋國,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思遠。
被告:中科建飛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申永亮,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潔。
原告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簡稱“東亞銀行”)、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簡稱“永隆銀行”)、兆豐國際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以下簡稱“兆豐銀行”)、彰化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簡稱“彰化銀行”)、創(chuàng)興銀行有限公司汕頭分行(以下簡稱“創(chuàng)興銀行”)、中國信托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簡稱“信托銀行”)、玉山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東莞分行(以下簡稱“玉山銀行”)、馬來西亞馬來亞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簡稱“馬來亞銀行”)與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以下簡稱“中科開發(fā)公司”)、被告中科建飛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投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八原告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洪俊和李牧、被告中科開發(f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思遠、被告中科投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顧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八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中科開發(fā)公司向東亞銀行償還貸款本金人民幣180,000,000元(以下幣種均同),利息1,790,75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間欠付的貸款利息741,000元為基數,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間欠付的貸款利息895,375元為基數,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展期手續(xù)費1,800,000元,律師費102,857.14元,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以貸款本金180,000,000元為基數,罰息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
2、請求判令中科開發(fā)公司向永隆銀行償還貸款本金180,000,000元,利息1,790,75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間欠付的貸款利息741,000元為基數,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間欠付的貸款利息895,375元為基數,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展期手續(xù)費1,800,000元,律師費102,857.14元,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以貸款本金180,000,000元為基數,罰息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
3、請求判令中科開發(fā)公司向兆豐銀行償還貸款本金135,000,000元,利息1,343,062.5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間欠付的貸款利息555,750元為基數,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間欠付的貸款利息671,531.25元為基數,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展期手續(xù)費1,350,000元,律師費77,142.86元,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以貸款本金135,000,000元為基數,罰息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
4、請求判令中科開發(fā)公司向彰化銀行償還貸款本金90,000,000元,利息895,375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間欠付的貸款利息370,500元為基數,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間欠付的貸款利息447,687.5元為基數,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展期手續(xù)費900,000元,律師費51,428.57元,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以貸款本金90,000,000元為基數,罰息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
5、請求判令中科開發(fā)公司向創(chuàng)興銀行償還貸款本金90,000,000元,利息895,375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間欠付的貸款利息370,500元為基數,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間欠付的貸款利息447,687.5元為基數,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展期手續(xù)費900,000元,律師費51,428.57元,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以貸款本金90,000,000元為基數,罰息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
6、請求判令中科開發(fā)公司向信托銀行償還貸款本金90,000,000元,利息895,375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間欠付的貸款利息370,500元為基數,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間欠付的貸款利息447,687.5元為基數,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展期手續(xù)費900,000元,律師費51,428.57元,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以貸款本金90,000,000元為基數,罰息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
7、請求判令中科開發(fā)公司向玉山銀行償還貸款本金90,000,000元,利息895,375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間欠付的貸款利息370,500元為基數,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間欠付的貸款利息447,687.5元為基數,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展期手續(xù)費900,000元,律師費51,428.57元,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以貸款本金90,000,000元為基數,罰息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
8、請求判令中科開發(fā)公司向馬來亞銀行償還貸款本金90,000,000元,利息895,375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間欠付的貸款利息370,500元為基數,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間欠付的貸款利息447,687.5元為基數,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展期手續(xù)費900,000元,律師費51,428.57元,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以貸款本金90,000,000元為基數,罰息利率按年利率7.125%計算);
9、請求判令中科投資公司對中科開發(fā)公司上述1至8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0、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5年6月23日,八原告與中科開發(fā)公司簽署《人民幣貸款協議人民幣拾億伍仟萬元定期貸款》(以下簡稱“《貸款協議》”),約定由八原告作為初始貸款人、摩根士丹利國際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簡稱“摩根士丹利銀行”)作為代理行向中科開發(fā)公司提供本金為10.5億元的三年期定期貸款,貸款到期日為2018年6月29日?!顿J款協議》第9.1條約定:貸款所適用的年利率為適用于一年期到五年期貸款的人行利率的115%;《貸款協議》第9.3條約定:就到期未支付的貸款本金或利息,借款人(中科開發(fā)公司)應以人行違約利率支付罰息;“人行利率”指于利率確定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至五年期人民幣基準貸款利率;“人行違約利率”指適用人行利率的150%的年利率。2015年6月30日,中科開發(fā)公司向代理行摩根士丹利銀行出具支付委托函,全額提取了本金為10.5億元的貸款。2018年6月26日,中科投資公司與八原告簽署《保證協議》,約定中科投資公司同意就中科開發(fā)公司在《貸款協議》項下的所有到期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截止簽署當日尚未償還的9.45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向八原告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2018年6月29日,八原告與中科開發(fā)公司簽署《人民幣貸款協議人民幣拾億伍仟萬元定期貸款之展期及修訂協議》(以下簡稱“《展期協議》”),約定將《貸款協議》原定的貸款到期日展期至2019年1月27日。2018年7月13日,摩根士丹利銀行向中科開發(fā)公司出具展期手續(xù)費和律師費付款通知,要求中科開發(fā)公司支付展期手續(xù)費及律師費9,490,000元。但中科開發(fā)公司未依約支付《展期協議》約定的貸款利息、罰息、展期手續(xù)費、律師費等費用,亦未按約提供任何抵押或質押擔保,已構成違約。據此,八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根據《貸款協議》的約定,要求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訴至法院。
中科開發(fā)公司辯稱:八原告依據與中科開發(fā)公司的對賬結果擬定的上述訴訟請求,故中科開發(fā)公司對于八原告訴請中的事實和金額都沒有異議,同意承擔還款責任。中科開發(fā)公司認可八原告第1至8項訴訟請求;第9項訴訟請求與其無關,不發(fā)表意見;第10項訴訟請求,請法院依法判決。
中科投資公司辯稱:八原告的上述第1至8項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發(fā)生于八原告與中科開發(fā)公司之間,與中科投資公司無關。對于中科開發(fā)公司欠付的本金、利息等的金額,在純數學上的計算結果,中科投資公司同意中科開發(fā)公司的意見。但中科投資公司不同意八原告的第9、10項訴訟請求,中科投資公司對中科開發(fā)公司的涉案債務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不應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理由如下:1、八原告沒有提供其與中科投資公司簽署的、完整的、正式有效的保證協議。2、中科投資公司對于八原告提交的保證協議單張簽字頁上的簽章沒有異議,也不否認之前與八原告初步協商達成一致。當時進行了部分手續(xù)的操作,中科投資公司在單張協議上蓋章,但后續(xù)并未與八原告就保證協議條款達成最終一致,因此雙方沒有簽署完整的保證合同。八原告提供的保證協議上沒有中科投資公司的騎縫章。單張保證協議蓋章頁系八原告未經中科投資公司同意自行取走的。3、保證生效確認函系中科投資公司出于內部手續(xù)需要出具的,不能證明中科投資公司需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八原告提交的證據包括:1、《貸款協議》;2、《支付委托函》;3、摩根士丹利銀行的《放款憑證》;4、《保證協議》;5、《中科建飛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保證生效確認函》;6、《展期協議》;7、《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展期生效確認函》;8、2018年7月3日摩根士丹利銀行的《通知函》及其快遞面單、送達證明、發(fā)送的電子郵件;9、2018年7月13日摩根士丹利銀行的《付款通知函》及發(fā)送的電子郵件;10、《法律服務合同》;11、律師費發(fā)票;12、律師費轉賬憑證;13、2018年11月27日《會議紀要》及附件;14、中科投資公司的《總經理辦公會決議》;15、《中科建飛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決議書》;16、中科投資公司的《印章使用審批表(集團)》;17、《保證協議》簽署當天的照片2張;18、名片3張;19、中科投資公司官網宣傳文章1篇。中科開發(fā)公司質證認為:對于證據1-3及證據6-1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證據4-5及證據14-19均與中科開發(fā)公司無關,故不發(fā)表質證意見。中科投資公司質證認為:對于證據1-3、證據6-10及證據13,不發(fā)表質證意見。對于證據4即《保證協議》,對其簽字頁上中科投資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申永亮簽章的真實性均認可,但因雙方未能就保證事項達成一致,未能簽署有效的、蓋有騎縫章的、完整的保證協議,故保證不成立。對于證據5即《中科建飛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保證生效確認函》,認可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但八原告相應的證明對象不能實現,因為雙方確就保證進行磋商,但未能達成一致,雖然中科投資公司在上述確認函上蓋章了,但保證未成立、未生效。認可證據11、12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對于證據14、16,因八原告未能提供原件,故對其真實性不認可,即使存在上述流程文件,但最終應以各方簽署的有效保證協議為準,原告所述證明對象不能實現。認可證據15的真實性。證據17僅能證明中科投資公司總裁參與了相關保證事宜協商會議,并不能證明原告所述證明對象。認可證據18、19的真實性,但與本案無關,僅是中科投資公司工作人員的相關信息。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述證據1-3、證據5-13及證據15因證據形成的相關方對真實性均不持異議,故本院予以采信。對于證據4即《保證協議》簽字頁及該頁上中科投資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申永亮簽章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可。對于證據14、16,因八原告未能提供原件,故本院不予采信。證據17-19,即便真實,亦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兩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6月23日,八原告與中科開發(fā)公司簽署《貸款協議》,約定由八原告作為初始貸款人、摩根士丹利銀行作為代理行向中科開發(fā)公司(借款人)提供本金為10.5億元的三年期定期貸款,貸款到期日為2018年6月29日。《貸款協議》第9.1條約定貸款所適用的年利率為適用于一年期到五年期貸款的人行利率的115%?!顿J款協議》第9.3條(a)約定就到期未支付的貸款本金或利息,借款人應以人行違約利率支付罰息?!顿J款協議》第1.1條約定“人行利率”指于利率確定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至五年期人民幣基準貸款利率;“人行違約利率”指適用人行利率的150%的年利率。《貸款協議》第18條約定發(fā)生任一違約事件后,并且該等違約事件仍在繼續(xù),代理行有權通知借款人:(a)取消承諾額;和/或(b)宣布全部或者部分貸款逾期累積的利息以及融資文件項下所有其他款項一起立即到期應付,據此上述款項應當立即到期并應支付?!顿J款協議》第20.1條約定借款人應在代理行通知后的3個營業(yè)日內償付貸款人和代理行因(a)談判、準備、印制及簽署任何融資文件及融資文件所述之任何其他文件;及(b)應任何借款人之要求對融資文件所述之任何其他文件作出任何變更、放棄、同意或暫時中止(或提出任何前述事項的建議)而引起的全部合理的費用及實際支出,包括法律顧問和其他相關顧問的費用和支出,以及任何增值稅或其它類似稅,并且應以實際發(fā)生的幣種支付。
2015年6月30日,中科開發(fā)公司向代理行摩根士丹利銀行出具《支付委托函》,全額提取貸款。
2018年6月26日,中科投資公司股東決議書載明:同意中科投資公司為借款人中科開發(fā)公司于涉案貸款協議和展期協議下的還款責任向貸款人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并由中科投資公司與貸款人共同簽署《保證協議》。
2018年6月29日,八原告與中科開發(fā)公司簽署《展期協議》,約定將原定到期日展期至2019年1月27日,展期期間利息期為1個月,展期期間利息按照貸款實際使用天數計算(以每年360天計算),并于展期期間每月21日支付利息?!墩蛊趨f議》第6條約定展期期間利率為適用的人行利率的130%;《展期協議》第4條約定借款人承諾:…(b)借款人(中科開發(fā)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前全額付清貸款應付利息12,618,375元及相應罰息;(c)借款人于2018年7月15日前支付本展期及修訂協議第7(a)款所述的展期手續(xù)費,以及第7(b)款所述的已發(fā)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借款人未能履行第4條項下的承諾事項,構成借款人在展期協議及貸款協議項下的違約事件,貸款人有權根據貸款協議第18條(違約事件的后果)宣布全部或部分貸款與其累積的利息及融資文件項下所有其他款項一起立即到期應付;《展期協議》第7(a)條約定展期手續(xù)費為9,450,000元;《展期協議》第8條約定借款人應經代理行或貸款人的要求,立刻支付所有因辦理與本展期及修訂協議相關補充擔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質押、保證)、簽署相關文件、登記、備案、展期、變更、執(zhí)行等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公證費、登記費、備案費、手續(xù)費、訴訟費、執(zhí)行費等)和支出,并對每一筆對該等支出或費用支付的支付失敗或支付延遲進行補償。
就中科投資公司為中科開發(fā)公司的涉案債務提供保證擔保一事,中科投資公司曾與八原告進行磋商。中科投資公司曾在其與八原告形成的保證協議文本的“保證協議簽字頁”上加蓋了中科投資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申永亮的簽章。
2018年7月11日,中科投資公司向八原告出具加蓋了中科投資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申永亮的簽章的《中科建飛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保證生效確認函》(以下簡稱“《保證確認函》”),載明:《保證協議》已合法生效并對中科投資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中科投資公司確認在貸款協議和展期協議項下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協議和展期協議項下所有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賠償金、損害賠償費用及實現債權發(fā)生的費用等?!侗WC確認函》還表明中科投資公司明確知悉《貸款協議》及《展期協議》的相關事宜,其內部章程需要履行的相應流程也已履行完畢。
2018年7月13日,摩根士丹利銀行向中科開發(fā)公司出具展期手續(xù)費和律師費付款通知,要求中科開發(fā)公司支付展期手續(xù)費及律師費9,490,000元。中科開發(fā)公司收到了該通知,但至今未付款。
2018年7月,八原告與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訂立《法律服務合同》。其后,八原告支付了律師費,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亦開具了律師費發(fā)票。
本案訴訟中,上海虹橋正瀚律師事務所代表八原告與中科開發(fā)公司就涉案債務進行了對賬,并于2018年11月27日形成了《會議紀要》及相關附件。
本院認為:八原告與中科開發(fā)公司簽訂的《貸款協議》和《展期協議》均合法成立,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恪守。
中科開發(fā)公司未履行其在《展期協議》項下的承諾事項,構成違約?,F八原告據此宣布貸款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中科開發(fā)公司支付欠付本金以及相應利息、復利、罰息、展期手續(xù)費和律師費的主張符合《貸款協議》和《展期協議》約定。中科開發(fā)公司認為八原告系依據對賬結果擬定的涉案訴訟請求,故同意承擔還款責任并認可第1至8項訴訟請求。中科投資公司雖認為第1至8項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與其無關,但對于中科開發(fā)公司欠付的本金、利息等的金額,在純數學上的計算結果,同意中科開發(fā)公司的意見。因此,對八原告主張的第1至8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中科投資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第一,中科投資公司雖否認其與八原告簽署過保證協議,但認可“保證協議簽字頁”上加蓋的中科投資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申永亮簽章的真實性。中科投資公司作為商事主體,應當明知其在“保證協議簽字頁”上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章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并應承擔該后果。中科投資公司出具的《保證確認函》載明了其知悉《貸款協議》及《展期協議》事宜、《保證協議》已生效、中科投資公司在貸款協議和展期協議項下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其內部章程需要履行的相應流程已履行完畢等事項,并明確了保證責任的范圍。是故,中科投資公司有關其與八原告未就保證事項達成一致的抗辯,不符合《保證確認函》的記載。中科投資公司有關“保證協議簽字頁”簽章系為部分手續(xù)操作、八原告未經同意自行取走“保證協議簽字頁”、其發(fā)現后并未報案等抗辯,既非商事主體應有的理性行為,亦有悖常理,本院難以采信。第二,對于中科投資公司有關《保證協議》除應加蓋公章外還應加蓋騎縫章的抗辯,本院認為,加蓋騎縫章并非合同成立及有效的必要條件,中科投資公司的該項抗辯缺乏法定或約定的依據。第三,八原告提供的“保證協議簽字頁”、《保證確認函》以及《中科建飛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決議書》等在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以證明中科投資公司具有為《貸款協議》和《展期協議》項下中科開發(fā)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明確意思表示。中科投資公司既未能提供反駁證據,其抗辯也不足以推翻上述證據鏈的證明力。第四,鑒于《保證確認函》對中科投資公司的保證責任約定具體明確,故即便中科投資公司否認其與八原告曾簽署過《保證協議》及認為八原告提供的《保證協議》文本內容不真實,亦不影響中科投資公司依照《保證確認函》的記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第五,涉案《保證確認函》載明,中科投資公司確認在《貸款協議》和《展期協議》項下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且明確了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協議和展期協議項下所有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賠償金、損害賠償費用及實現債權發(fā)生的費用等,上述記載內容均合法有效。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屬于實現債權費用。綜上,八原告在《保證確認函》載明的保證范圍和法定保證期間內,要求中科投資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八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80,000,000元;
二、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利息人民幣1,790,750元;
三、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幣180,0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四、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間欠付的借款利息人民幣741,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五、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間欠付的借款利息人民幣895,375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六、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展期手續(xù)費人民幣1,800,000元、律師費人民幣102,857.14元;
七、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80,000,000元;
八、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利息人民幣利息1,790,750元;
九、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幣180,0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十、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間欠付的貸款利息人民幣741,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十一、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間欠付的貸款利息人民幣895,375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十二、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展期手續(xù)費人民幣1,800,000元、律師費人民幣102,857.14元;
十三、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兆豐國際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35,000,000元;
十四、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兆豐國際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借款利息人民幣1,343,062.5元;
十五、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兆豐國際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幣135,0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十六、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兆豐國際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間欠付的借款利息人民幣555,75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十七、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兆豐國際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間欠付的借款利息人民幣671,531.25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十八、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兆豐國際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展期手續(xù)費人民幣1,350,000元、律師費人民幣77,142.86元;
十九、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彰化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000元;
二十、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彰化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利息人民幣895,375元;
二十一、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彰化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二十二、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彰化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間欠付的借款利息人民幣370,5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二十三、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彰化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間欠付的借款利息人民幣447,687.5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二十四、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彰化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展期手續(xù)費人民幣900,000元、律師費人民幣51,428.57元;
二十五、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創(chuàng)興銀行有限公司汕頭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000元;
二十六、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創(chuàng)興銀行有限公司汕頭分行借款利息人民幣895,375元;
二十七、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創(chuàng)興銀行有限公司汕頭分行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二十八、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創(chuàng)興銀行有限公司汕頭分行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間欠付的借款利息人民幣370,5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二十九、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創(chuàng)興銀行有限公司汕頭分行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間欠付的借款利息人民幣447,687.5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三十、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創(chuàng)興銀行有限公司汕頭分行展期手續(xù)費人民幣900,000元、律師費人民幣51,428.57元;
三十一、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信托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000元;
三十二、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信托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利息人民幣895,375元;
三十三、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信托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三十四、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信托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間欠付的借款利息人民幣370,5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三十五、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信托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間欠付的借款利息人民幣447,687.5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三十六、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信托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展期手續(xù)費人民幣900,000元、律師費人民幣51,428.57元;
三十七、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玉山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東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000元;
三十八、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玉山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東莞分行借款利息人民幣895,375元;
三十九、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玉山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東莞分行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四十、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玉山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東莞分行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間欠付的借款利息人民幣370,5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四十一、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玉山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東莞分行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間欠付的借款利息人民幣447,687.5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四十二、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玉山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東莞分行展期手續(xù)費人民幣900,000元、律師費人民幣51,428.57元;
四十三、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馬來西亞馬來亞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000元;
四十四、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馬來西亞馬來亞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利息人民幣895,375元;
四十五、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馬來西亞馬來亞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幣90,0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四十六、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馬來西亞馬來亞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間欠付的借款利息人民幣370,5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四十七、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馬來西亞馬來亞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復利(以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間欠付的借款利息人民幣447,687.5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25%計付);
四十八、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馬來西亞馬來亞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展期手續(xù)費人民幣900,000元、律師費人民幣51,428.57元;
四十九、被告中科建飛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上述一至四十八項判決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中科建飛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863,835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被告中科建設開發(fā)總公司、被告中科建飛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員:許曉驍
書記員:董??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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