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叢某某,男,漢族,住黑龍江省穆棱市。
被告:劉艷萍,女,漢族,住黑龍江省穆棱市。
原告叢某某與被告劉艷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叢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艷萍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叢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5600元(110000元×0.02元/月×48個月)。事實和理由:2012年4月9日,劉艷萍因出國需要,通過中間人李慶年向叢某某借款110000元。當時約定十個月償還,但一直到2017年1月17日,被告的弟弟替被告還了本金10000元,其余本金和利息均未償還。故叢某某訴至法院提出如上請求。
劉艷萍未出庭也未作答辯。
根據叢某某的陳述,本院確定本案調查重點是:被告劉艷萍是否應償還原告叢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5600元。叢某某對本院歸納的調查重點沒有異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因劉艷萍未到庭,本院對叢某某提供的證據認定如下:
1.2012年4月9日,劉艷萍出具的借條,內容為:借款本金為110000元,期限為10個月,月利率為3%。證明,劉艷萍向叢某某借款的事實。
劉艷萍未出庭質證。
本院認為,此證據為原件,書寫清晰,內容完整,有借款人及中間人的簽名及手印。此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劉艷萍未出庭質證,不影響本庭對此證據的認證。此證據除約定的利率略超出法律規(guī)定外,其他內容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
2.證人李慶年出庭證言:劉艷萍向叢某某借錢,李慶年是中間人,當時約定利息3分。已經過去好幾年了,具體借款時間證人記不清了。當時叢某某拿出110000元給付了劉艷萍,后期劉艷萍的弟弟償還了原告10000元。
本院認為,證人李慶年所證實的內容,結合叢某某所舉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梢哉J定,叢某某與劉艷萍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4月9號,被告劉艷萍因出國需要用款,通過中間人李慶年向原告叢某某借款110000元。當時約定月利率3%,借款之日起十個月后償還。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償還。2017年1月17日,被告的弟弟劉志國替被告償還了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其余本金和利息均未償還。
本院認為,叢某某與劉艷萍的民間借貸是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除約定的月利率略高外),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叢某某已按照合同的約定將借款給付了劉艷萍,劉艷萍也出具了借據。劉艷萍就應按照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及時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后,劉艷萍只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未償還屬違約。對于原告在庭審中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承擔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币?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叢某某從借款之日起僅主張了48個月的利息,對其余部分自愿放棄,是權利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本院不予干涉。劉艷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屬于怠于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負擔。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5600元(110000元×0.02元/月×48個月)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艷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叢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5600元,共計20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84元,申請費1520元,公告費560元,共計6464元,由被告劉艷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興利 審判員 王克滿 審判員 姜英玉
書記員:白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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