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叢檢一部刑訴〔2021〕Z2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4241993********,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縣**村**號,現(xiàn)住原籍。2017年12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邯鄲市肥鄉(xiāng)區(q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金1900元。2019年9月17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河北省邯鄲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邯鄲市公安局叢臺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邯鄲市公安局叢臺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鄲市公安局叢臺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5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叢臺區(qū)人民路國貿大廈“薄荷KTV”唱歌結束乘坐電梯下樓時,在電梯內將電梯的內呼顯示版、通訊板、轎廂頂門機主板和光幕組件踹壞。經鑒定,被損毀物品價值人民幣6955元。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價格認定結論書;2.證人郭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耿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辨認筆錄及照片;6.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7.諒解書、和解書;8.到案經過、抓獲經過;9.前科材料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毀壞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陽陽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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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邯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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