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叢檢一部刑訴〔2020〕333號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4031991********,漢族,中專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號樓**單元**號,捕前住戶籍地。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邯鄲市公安局叢臺區(qū)分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邯鄲市公安局叢臺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鄲市公安局叢臺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8時30分許,因攤位糾紛,被告人樊某某駕駛車牌號為冀D**的白色寶馬轎車,將龐某某和王某甲二人停放在邯鄲市叢臺區(qū)油漆廠路與人和街交叉口西50米路北的白色別克轎車和黑色寶馬轎車故意撞壞。經鑒定,白色別克汽車損失價值1660元,黑色寶馬汽車損失價值46658元,損失合計4831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調解協議、諒解書;
2證人范某某、張某某、王某乙、孟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甲、龐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邯鄲市叢臺區(qū)價格認證中心文件;
6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陽陽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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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樊某某現羈押于邯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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