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叢檢一部刑訴〔2020〕310號
被告人武某甲,曾用名武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4212000********,漢族,中專文化,務工,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鎮(zhèn)**村**街**號,捕前住戶籍地。2019年12月24日因犯盜竊罪被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020年1月1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邯鄲市公安局叢臺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8日被邯鄲市公安局叢臺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鄲市公安局叢臺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調取了相關證據(jù)。?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凌晨1時40分許,被告人武某甲撬開位于邯鄲市叢臺區(qū)**大街的**火鍋店的后門進入店內,又撬開吧臺抽屜找到吧臺鑰匙,用鑰匙打開另外的抽屜,并將抽屜內的9460元現(xiàn)金和7盒藍黃鶴樓、8盒軟玉溪,一盒三五香煙盜走,經(jīng)認定,該被盜香煙價值343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報案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情況說明、入所健康檢查表、賬單收據(jù)、銷貨清單、戶籍證明信、現(xiàn)實表現(xiàn)等書證;2.證人胡某某、何某某、田某某、聶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邯鄲市叢臺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6.現(xiàn)場辨認筆錄;7.視頻監(jiān)控、同步錄音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武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其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畢騫晉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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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被羈押于邯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三張;
3.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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