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叢某某,現(xiàn)住所黑龍江省訥河市。
委托代理人肖義良,黑龍江肖義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大龍,現(xiàn)住所黑龍江省訥河市。
被告齊齊哈爾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西二道街188號,機構(gòu)代碼證號:78602102-1。
法定代表人趙永杰,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麗茹,黑龍江興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叢某某訴被告姜大龍、齊齊哈爾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盛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高永騫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叢某某委托代理人肖義良,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麗茹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叢某某訴稱:2015年6月27日,叢某某經(jīng)過張利介紹,到宏盛公司承建的訥河市楷城學府工程做力工。2015年7月13日11時許,叢某某在該工地南側(cè)高層樓7樓工作過程中,因該層樓板過道有一30公分的方形洞,叢某某左腳不慎掉入洞中,致使右小腿脛腓骨骨折。叢某某被姜大龍等人送到訥河市人民醫(yī)院治療,后于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9月9日,轉(zhuǎn)入齊齊哈爾市第一醫(yī)院分院治療。被告承擔了叢某某的醫(yī)療費用,剩余的經(jīng)濟損失未予賠償。齊齊哈爾醫(yī)學院附屬第二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叢某某作出齊醫(yī)二院法鑒所臨鑒字[2015]第19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1、被鑒定人叢某某右脛腓骨骨折評定為九級傷殘。2、護理期90日(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3、醫(yī)療終結(jié)時間為傷后6個月。5、二次手術費用需陸仟元左右或按實際發(fā)生費用給付。該項工程系宏盛公司違法分包給姜大龍,二被告均應當負有賠償責任。叢某某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賠償80,000元。2、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庭審中,叢某某變更賠償訴訟請求為142,446元,其中:1、誤工費180天×102元=18,360元;2、護理費26天×143元×2人=7,436元(住院期間),64天×143元×1人=9,152元(出院期間),即16,588元;3、伙食補助費26天×80元=2,080元;4、營養(yǎng)費26天×50元=1,300元;5、交通費450元;6、傷殘賠償金22,609元×20年×20%=90,436元;7、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8受傷前工資150元×17天,即2,550元;9法醫(yī)鑒定費4,500元;10、鑒定交通費182元。
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叢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一、住院病案、用藥明細。
二、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所有權人復印件。
三、交通費收據(jù)9張。
四、鑒定費收據(jù)1張。
五、鑒定意見書1份。
二被告承認原告叢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但是認為:宏盛公司將抹灰活包給姜大龍,姜大龍雇的叢某某做力工。誤工費、殘疾賠償金過高,叢某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實在城鎮(zhèn)居住的事實,應當按照農(nóng)村標準計算,二被告同意賠償合理的部分。
本院認為,二被告承認叢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對叢某某主張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zhì)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應當由姜大龍承擔賠償責任,由宏盛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叢某某主張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主張傷殘賠償金和誤工費,已經(jīng)向本院提供其在城鎮(zhèn)居住一年以上的租房合同和衛(wèi)東社區(qū)證明等相關證據(jù)證實。而且叢某某在事故發(fā)生時亦是在被告宏盛公司工程中做力工工作,本院對于該主張予以支持。
因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于住院期間宏盛公司已提供1人護理應當減掉該部分費用、受傷前每天工資按130元計算均予以認可,故應當1人計算護理費用,受傷前每天工資按130元在本案中一并調(diào)整。
經(jīng)核算,叢某某合理損失合計136,178元。其中:
1、主張的誤工費18,360元、伙食補助費2,080元、營養(yǎng)費1,300元、交通費450元、傷殘賠償金90,436元、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法醫(yī)鑒定費4,500元、鑒定交通費182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
2、主張的護理費90天×143元×1人=12,870元;
3、主張的受傷前工資130元×17天,即2,210元。
綜合上述,叢某某合理損失136,178元,受傷前工資2,210元。叢某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工作中注意安全是普通人均知曉的常識,應當預見到在樓板過道有方形洞工作時具有危險性。叢某某在工作過程中因疏忽大意導致?lián)p害發(fā)生,具有一定的過錯。依法應當減輕姜大龍的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jù)其過錯叢某某應當承擔30%民事責任。姜大龍應當承擔叢某某合理損失的70%即95,324.6元,加上受傷前工資,姜大龍共應當給付叢某某97,534.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姜大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叢某某損失及工資97,534.6元;
二、由被告齊齊哈爾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前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49元(叢某某已預交1,800元),減半收取1,574.5元,由原告叢某某負擔496.5元,被告姜大龍負擔1,07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永騫
書記員: 張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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