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暨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向前玉(羅平貴之妻)。
上訴人暨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羅微(羅平貴之)。
上訴人暨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向家烔(羅平貴之子)。
上述二上訴人暨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向前玉,系羅微、向家烔之母。
上訴人暨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羅小云(羅平貴之父)。
上訴人暨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楊臘枚(羅平貴之母)。
上訴人暨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向國平(羅平貴之岳父)。
上訴人暨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馮月梅(羅平貴之岳母)。
上述七上訴人暨被上訴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國宏,大冶市汪仁鎮(zhèn)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上述七上訴人暨被上訴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閔清福,黃石市下陸區(qū)東方山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暨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江強強,現(xiàn)羈押于黃石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楊介先,黃石市下陸區(qū)老下陸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汪海某。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晉晉、章小佩,均系湖北太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江忠華。
上訴人暨被上訴人向前玉、羅微、向家烔、羅小云、楊臘枚、向國平、馮月梅等人以及江強強因與被上訴人郭某某、江忠華、汪海某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均不服黃石市下陸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下陸民初字第005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對羅平貴對于事故發(fā)生是否存在過錯的基本事實認定不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
一、撤銷黃石市下陸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下陸民初字第00569號民事判決書;
二、發(fā)回黃石市下陸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預(yù)收的二審案件受理費9,190元退還江強強。
審 判 長 程莉娜 審 判 員 聶 瀟 代理審判員 段 佳
書記員: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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