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曹煒,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宗彬,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高建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以上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翟來彬,河北弘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因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某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2013)豐民初字第17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宗彬、被上訴人習某某、高建林委托代理人翟來彬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經審理查明,冀B×××××貨車所有人為習某某,被保險人為高建林,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系該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及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人。機動車保險單載明保險期限自2012年7月21日零時起至2013年7月20日24時止。機動車損失保險額為人民幣347500元。2013年3月13日3時許,駕駛員趙永超駕駛冀B×××××貨車在豐南國手鋼鐵南廠倒車時不慎翻車,將正在卸車的冀B×××××車砸翻。為此豐南區(qū)公安局銀豐派出所出具了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一份,由冀B×××××貨車負全部責任。原告因本次事故產生的損失有:車輛損失費35335元、公估費1060元、施救費6000,合計人民幣42395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高建林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公司已收取足額保險費用,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人壽財險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對冀B×××××貨車的損失向被保險人高建林予以賠付。豐南區(qū)公安局銀豐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證明書于法無悖,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自身車輛損失費35335元、公估費1060元、施救費6000,合計人民幣42395元,有公估報告、公估費票據及其他相關票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總損失42395元,因原告所有的牌號為冀B×××××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二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此次事故在保險期內。原告方車輛總損失未超出機動車損失險額347500元,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額范圍內按原告在事故中所應承擔責任100%份額予以賠償,即對損失人民幣42395元全部賠償原告高建林。被告所辯原告車輛是在卸車過程發(fā)生的事故不承擔責任,因為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供此主張的相關此事故并非習文龍車輛所導致?lián)p失,而是冀B×××××貨車司機自身負事故全部責任,同時冀B×××××貨車被保險人為高建林,與習文龍與習某某身份關系無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張冀B×××××貨車可能有超載行為,但未能提供自己主張的相關證據,同時公安部門證據也未證明冀B×××××貨車超載行為,但未能提供自己主張的相關證據,同時公安部門證據也未證明冀B×××××貨車超載,本院對被告所辯不予支持。遂判決: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冀B×××××貨車車輛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高建林合計人民幣4239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列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5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判后,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不服,其上訴理由為,本案認定被上訴人所屬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為全責,缺乏法律依據;本案一審判決上訴人在保險范圍內賠償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費、施救費、公估費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按合同約定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改判。高建林辯稱堅持一審意見,同意原判決。
經本院審理查明,二審認定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事故唐某市豐南區(qū)公安局銀豐派出所出具了事故證明并確認冀B×××××貨車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證明應予采納。本案保險合同有效,高建林主張的損失依法應得到賠償。上訴人所提交警未出具認定書及本案無現(xiàn)場勘驗報告等問題,因本次事故發(fā)生于廠子內部,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符合規(guī)定;關于上訴人所提其免責問題,因其無盡明示義務的相關證據所證實,且損失有鑒定結論佐證,上訴人又無依據否定一審的認定;鑒定費、施救費是解決本案糾紛必要合理支出,上訴人應予負擔;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審的認定并無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50元,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陽利 審 判 員 郭建英 代理審判員 楊曉娣
書記員: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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