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穗檢一部刑不訴〔2020〕1號
被不起訴人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5231992********,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湖南省邵陽縣**鄉(xiāng)**村**組**號。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2018年5月31日因懷孕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取保候審。經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唐相國,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黎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20日移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該院依法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2019年12月9日,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檢察院將本案報送本院審查。
經本院依法審理查明:2018年2月25日至同年4月17日間,被不起訴人黎某某在廣州**服務有限公司,擔任二線增值部業(yè)務員。
經查,同案人黃某某、嚴某某、黃某某和陳某某四人(均已起訴)于2017月2月至2018年4月間,在廣州市番禺區(qū)成立廣州**服務有限公司后,雇傭大量業(yè)務員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通過電話、網絡、快遞等方式詐騙被害人購買其風水產品。具體犯罪方法分述如下:
廣州**服務有限公司以人民幣14.5元一個的價格購進風水產品本命佛牌后,通過網絡發(fā)布免費領取佛牌和該佛牌經過廣東省汕尾市云臺禪寺開光的視頻廣告的方式,引誘被害人點擊、留下個人信息。公司一線回訪部業(yè)務員根據被害人留下的聯系方式,以教授被害人佩戴方式為由聯系被害人,套取被害人更多的個人信息并以免費贈送的佛牌需繳納人民幣198元、298元、398元不等的開光費作為功德善款為由騙取被害人錢財。之后,被不起訴人黎某某等廣州**服務有限公司二線增值部業(yè)務員根據一線回訪部銷售成功的被害人資料,通過電話以“風水老師”的身份聯系被害人,進一步推銷禪運閣公司的風水產品。禪運閣公司的風水產品是按照進貨價5倍至10倍不等的價格定價。為了能夠銷售風水產品,被不起訴人黎某某等人在推銷過程中,依照公司制作的話術單的內容,向被害人謊稱該公司風水產品是大師根據被害人的生辰八字開光,或者宣稱該公司風水產品有改善被害人財勢、運勢和健康等功能,或者聲稱被害人現在犯太歲或曾犯太歲未化解,需購買該公司風水產品才能化解。如果被害人曾購買過該公司風水產品,增值部業(yè)務員就會介紹該公司的貔貅、龍龜才能化太歲轉運;如果被害人購買了該公司的貔貅,增值部的業(yè)務員就會介紹龍龜才能化太歲轉運;如果被害人購買了該公司的龍龜,增值部的業(yè)務員就會介紹貔貅才能化太歲轉運等方法,欺騙被害人購買該公司的風水產品。
經審計,該犯罪團伙在2017年2月6日至2018年4月14日期間,通過快遞方式銷售風水產品42631件,騙得金額人民幣22,759,337.11元。其中,被不起訴人黎某某參與詐騙金額人民幣68336元。
本院認為,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黎某某不起訴。
因主犯黃某某等人涉嫌詐騙罪一案已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本案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幣43588.6元移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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