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深光檢刑不訴〔2021〕23號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3061978********,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深圳市光明區(qū)**街道**村**棟,工作單位系****有限公司。因故意傷害嫌疑,于2021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無逮捕必要,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不批準逮捕,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黃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1月4日18時許,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區(qū)**街道**村**崗亭值守期間,被害人柴某某因未佩戴口罩而與黃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二人離開**崗亭后,黃某某用拳頭朝柴某某的臉部打了兩拳,致柴某某眶內壁骨折。經(jīng)鑒定為輕傷二級。2021年1月8日13時許黃某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后主動到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光明派出所接警大廳說明情況。事發(fā)后黃某某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柴某某,柴某某對黃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本院認為,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社會矛盾已化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深圳市光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深圳市光明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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