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穗云檢刑不訴〔2021〕112號
被不起訴人雷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2241998********,漢族,文化程度大學,戶籍地為廣東省懷集縣**鎮(zhèn)**村委會**組。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6日經本院決定不批準逮捕,2020年12月17日經廣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21年2月9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雷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2月9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9年起,被不起訴人雷某某受雇于同案人李某甲(已判決),在位于本市天河區(qū)**路**號**酒店**房內,以“螞蟻小貸”的名義通過抵押貸款、收購等方式獲取他人的銀行卡、U盾及手機卡等。其中,李某甲等人收購的袁某某的賬號為62284300869********的農業(yè)銀行卡被用于詐騙活動,轉入贓款逾20萬元。
被不起訴人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雷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雷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且為在校大學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雷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1年3月6日
附:
本案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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