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銅碧檢刑不訴〔2020〕138號
被不起訴人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5221979********,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開陽縣**鄉(xiāng)**村,現(xiàn)住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7日、12月4日被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
本案由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楊某某持Cl類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貴D1****號小型普通客車,由銅仁市碧江區(qū)五金機電城經(jīng)東太大道往時代商匯方向行駛。21時53分許,當車行至**道103燈控路口100米處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99mg/100ml。后將楊某某帶至銅仁市碧江區(qū)中醫(yī)院抽取血樣送檢。2020年11月12日,經(jīng)銅仁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楊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00.22mg/100ml。
本院認為,楊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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