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羅田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羅檢一部刑不訴〔2020〕5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1231987********,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湖北省羅田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羅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羅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復雜,2020年9月7日,經依法批準,本案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張某甲與被害人李某某共同居住在羅田縣**鎮(zhèn)****組,張某甲系匡河鎮(zhèn)***至**塆通村公路項目現場負責人,該施工項目經過****組。2020年5月25日18時許,在修路施工過程中,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將水泥石塊堆放在李某某所有的竹林處,二人為此發(fā)生糾紛繼而引發(fā)肢體沖突,在沖突過程中,張某甲將李某某推倒在地,并用腳踢李某某胸部,致使李某某胸部受傷。經鑒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與被害人李某某達成調解協議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調解協議書等書證;2.證人方某某、唐某某、張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4鑒定意見;5現場勘驗筆錄;6.被不起訴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綜上,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鑒于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fā),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羅田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5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