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織檢刑不訴〔2020〕97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51978********,漢族,小學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織金縣,住貴州省織金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織金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織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22時許,被不起訴人劉某某飲酒后駕駛其二輪摩托車途經織金縣城關鎮(zhèn)西環(huán)路西湖橋路口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公安民警于同日22時17分對劉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酒精含量測試結果為198mg/100ml,后依法采集劉某某的血液送檢,經鑒定,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4.32mg/100ml。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犯罪事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積極認罪悔罪,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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