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紫陽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紫檢刑檢刑不訴〔2020〕52號
被不起訴人余某乙,男,生于1951年**月**日,公民身份號碼6124251951********,漢族,小學肄業(yè)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安康市紫陽縣**鎮(zhèn)**村**組,現(xiàn)居住地同戶籍所在地,農民。2018年12月7?日因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被紫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5日被紫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F(xiàn)在家。
本案由紫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余某乙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紫陽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余某乙曾因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處刑罰,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種植罌粟350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情形,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余某乙于2019年農歷8月份找到同村村民余某甲,向余某甲告知想要一點罌粟果實用來治病并且再次種植罌粟植物,于是余某甲將其2018年農歷8月份從余某乙處得來并貯存的一包罌粟果實拿出,由余某乙挑選,余某乙挑選一顆后,余某甲將罌粟果實重新包裝貯存。余某乙將挑選的罌粟果實帶回家中,將罌粟種子與胡豆種子于2019?寒露(公歷2019年10月8日)前后,播種在位于紫陽縣**鎮(zhèn)**村**組,小地名為**的一處屬于王某某所有的坡地上,期間,余某乙對所播種的罌粟種子進行維護,并用黑色遮陽網對其播種罌粟的土地進行遮擋,防止被人發(fā)現(xiàn)其種植罌粟,直至2020年4月25日被公安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現(xiàn)場清點計數(shù),共計鏟除罌粟植物350株,民警于2020年5月7日對余某甲的住所進行搜查,?查獲罌粟果實77.5克,經對查獲的罌粟果實去殼稱重,種子重量為13.54克。公安機關將查獲的350株罌粟植物隨機提取三株;將查獲的疑似罌粟果實隨機提取3顆計7.9克,分別送紫陽縣農業(yè)農村局進行鑒定。經鑒定:送檢植物符合毒品原植物罌粟生物學特征,其果實未成熟;送檢植物符合毒品原植物罌粟蒴果及罌粟種子生物學特征。余某乙種植數(shù)量未達到500株,此次行為之前未發(fā)現(xiàn)有除刑事處罰之外的治安處罰、強制鏟除、批評教育等情形。
本院認為,余某乙的上述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余某乙不起訴。
扣押的毒品原植物及毒品原植物果實由紫陽縣公安局予以銷毀。
紫陽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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