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云檢刑不訴〔2020〕430號
被不起訴人龔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3811993********,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地重慶市江津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刑事拘留,后因本院不批準逮捕,于2020年7月21日被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懷俊,貴州黔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龔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0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龔某某、謝某某以與被害人段某某之間有報酬糾紛為由,至貴陽市云巖區(qū)延安東路如家酒店8611號房間內要求段某某支付報酬,遭到拒絕后,龔某某、謝某某遂對段某某進行毆打并強行劫取了段某某一部華為mate9型手機和一條黃金項鏈,經鑒定,龔某某、謝某某搶劫所得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2800元。
案發(fā)后經偵查機關電話告知,被不起訴人龔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以上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過等書證、被不起訴人的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龔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其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龔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