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牟檢一部刑不訴〔2020〕81號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曾用名:張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221964********,漢族,文盲,**,住中牟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中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中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黃某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在位于中牟縣**鎮(zhèn)**村自家門口空地內非法種植罌粟,欲用于其家庭食用罌粟苗。同年3月23日該罌粟苗被中牟縣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獲后,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將全部罌粟幼苗當場鏟除。經(jīng)清點,種植的罌粟共計568株。經(jīng)鑒定,送檢的植物均為罌粟(幼苗)。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在現(xiàn)場向處警民警投案。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若干;2.證人王某某證言;3.?被不起訴人黃某某供述;3.河南農業(yè)職業(yè)學院農業(yè)工程學院鑒定意見;5.?中牟縣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行為,鑒于其:1.非法種植罌粟568株;2.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免除處罰;3.系初犯;4.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5.自愿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認罪認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考量,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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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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