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周檢職檢刑不訴〔2019〕10號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7271962********,漢族,高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住廣東陽春市**街**號,因涉嫌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經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決定,于2018年12月2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胡繼業(yè),山東靖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黃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7月19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0月1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6月9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11月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廣東某某生物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所經營的廣東某某生物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大量生產“黃金海岸&清源膠囊”并用于銷售。鄭某某為其公司銷售經理。通過快遞物流、犯罪嫌疑人鄭某某的供述等證據顯示,批號:20180115,“黃金海岸&清源膠囊”產品,為該公司出廠產品。經周某某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抽樣檢驗,批次號為20180115的“黃金海岸&清源膠囊”產品中含有酚酞成分。
經本院審查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本案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19年11月15日_?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