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中檢二區(qū)刑不訴〔2017〕139號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2000197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市**鎮(zhèn)**街。2017年8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8月2日晚上8時20分許,犯罪嫌疑人黃某某醉酒后駕駛粵T97****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鎮(zhèn)**路**城對開時被交警查獲。經(jīng)廣東岐江司法鑒定所檢驗,犯罪嫌疑人黃某某的靜脈血液乙醇(酒精)含量為104.0mg/100mL。
認(rèn)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檢查筆錄等。
本院認(rèn)為,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rèn)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中山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中山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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