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云檢刑不訴〔2020〕514號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男性,1981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112198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地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貴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2月14日交辦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受理。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凌晨1時3分許,被不起訴人黃某某醉酒后駕駛車輛號牌為貴A****Z的輕型欄板貨車由貴陽市云巖區(qū)龍泉安置房往二鋪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惠源路1公里處100米時,被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巖區(qū)分局設卡查獲。執(zhí)勤民警經對被不起訴人黃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43mg/100mL,因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民警將其帶至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樣待檢,后經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檢驗鑒定中心檢驗鑒定,被不起訴人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2.2mg/100ml,超過80mg/100ml的限定值,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以上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查獲經過、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證人證言、被不起訴人供述、鑒定意見、視聽資料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被不起訴人黃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主觀惡性較小,且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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