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龍門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龍檢公刑不訴〔2020〕Z21號?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3241968********,漢族,大學本科,龍門縣**局副主任科員,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龍門縣**街道**居委會**路**號,現(xiàn)住廣東省龍門縣**街道**小區(qū)**棟**號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龍門縣公安局決定,2019年12月11日被龍門縣公安局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2020年5月11日被繼續(xù)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龍門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依法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晚上,被不起訴人黃某某與朋友鐘某某等人在龍門縣**農(nóng)莊聚餐,期間被不起訴人黃某某飲酒。聚餐結(jié)束后,鐘某某駕駛其車輛搭載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從農(nóng)莊離開到龍門縣**街道**小區(qū)河邊大門。當晚21時許,被不起訴人黃某某駕駛其停放在該小區(qū)河邊大門附近的粵LL****號小型轎車往家中方向行駛,途經(jīng)龍門縣**路**小區(qū)紅綠燈路段時被龍門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對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測試結(jié)果為121mg/100ml。隨后,被不起訴人黃某某被帶至龍門縣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液樣本。經(jīng)廣東金域司法鑒定所鑒定:被不起訴人黃某某血液樣本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30.6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具有準駕車型C1的駕駛資格。2020年4月1日龍門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接被不起訴人黃某某舉報龍門縣**鎮(zhèn)**村聚眾賭博的犯罪線索。隨后,龍門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對線索進行摸排,并于同年4月3日下午組織警力到現(xiàn)場查處,同時將現(xiàn)場廖某某等涉案人員口頭傳喚到案調(diào)查。同年4月4日,龍門縣公安局決定對廖某某等人以涉嫌開設賭場罪進行立案偵查。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本院認為,黃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黃某某具有立功、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黃某某作不起訴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廣東省龍門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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