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佛三檢刑不訴〔2020〕Z138號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51211991********,漢族,大學文化,廣東省**所**,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qū)**村庵**巷**號。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6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蔡奮峰,北京市康達(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黃某某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20年9月25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起訴認定:?2019年10月份,王某甲、林某某、尹某某通過QQ兼職群發(fā)布招聘法人廣告,招攬出賣自己身份證的鐘某甲等人。在犯罪嫌疑人鐘某乙的安排下,王某甲、尹某某將鐘某甲等人的身份證交給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及其員工注冊多家公司,由王某甲、林某某、尹某某帶鐘某甲等人到三水交給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公司員工盛某某等辦理對公賬戶開戶手續(xù),后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將收回的工商登記及對公賬戶資料交給鐘某乙,收取每套12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代辦費用。李某某交代,其由尹某某帶到佛山三水共注冊公司4家,并開設對公賬戶2個;陳某某交代,其由尹某某帶到佛山三水共注冊公司4家,并開設對公賬戶4個;吳某某交代,其由尹某某帶到佛山三水共注冊公司3家,并開設對公賬戶3個;鐘某甲交代,其由王某甲帶到佛山三水共注冊公司4家,并開設對公賬戶4個;黃某乙交代,其由王某甲帶到佛山三水共注冊公司3家,并開設對公賬戶3個;游某某交代,其由王某甲帶到佛山三水共注冊公司2家,并開設對公賬戶2個。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本案指控被不起訴人黃某某犯罪的主觀故意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本院申訴。
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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