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zhèn)賚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鎮(zhèn)檢一部刑不訴〔2020〕19號
被不起訴人鮑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08221988********,漢族,本科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縣,住通榆縣**號樓**單元**樓**,無職業(yè)。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經通榆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3月1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11月29日由通榆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不起訴人鮑某某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經營罪、虛假訴訟罪由白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白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白城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將該案交辦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1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在經營**小額貸款1+1借款平臺公司、**集團期間,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經營許可證,在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的前提下,以營利為目的,向外放款,公司財會人員王某某、岳某某、鮑某某、李某某、邢某某在其經營中起到積極作用,非法經營營業(yè)額達到43,867,000.00元,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鮑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白城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鎮(zhèn)賚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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