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個檢一部刑不訴〔2020〕18號
被不起訴人魯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01967********,漢族,云南省個舊市人,高中文化,個體,住個舊市**路**幢**單元**號,?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由個舊市森林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2月26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個舊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魯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個舊市森林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補充偵查完畢后于同年5月10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被不起訴人魯某某在個舊市“**飾品經營部”內,以人民幣1680元的價格購買了象牙手鐲一只。經鑒定,該手鐲來源于亞洲象/非洲象,為國家一級保護級別野生動物制品,價值人民幣1213元。
2019年11月21日民警電話聯系魯某某后在其提供的位置找到魯某某,之后魯某某如實供述了其罪行并主動上交了涉案物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象牙手鐲;
2.戶口證明、到案經過、扣押清單等書證;
3.證人王某某的證言;
4.被不起訴人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
6.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被不起訴人魯某某對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魯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主動上交涉案物品,認罪認罰,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魯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個舊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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