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楚市檢刑檢二刑不訴〔2020〕35號
被不起訴人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3011971********,彝族,文盲,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住楚雄市**鎮(zhèn)**村委**村,無前科。因涉嫌失火罪,經(jīng)楚雄市森林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魯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6月19日補查重報。
楚雄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9年5月9日15時許,魯某某在某某村委會某某村民小組某某山薰驅(qū)蜜蜂后未將帶火的干牛糞餅弄熄滅導(dǎo)致次日引發(fā)森林火災(zāi),過火森林面積較大,經(jīng)聘請云林司法鑒定中心人員鑒定,過火總范圍面積500818.27m2(折合750.85畝),其中過火耕地面積為1315.35m2(折合1.97畝);過火林地(有林地)面積為499502.92m2(折合748.88畝)。過火有林地范圍內(nèi)共有林木27873株,其中幼樹1145株,胸徑5cm以上的有26728株,林木蓄積為3493.98m3。其中過火省級公益林面積為383209.48m2(折合574.53畝),過火省級公益林內(nèi)共有林木20245株,其中幼樹887株、胸徑5cm以上的有19358株,林木蓄積為2946.47m3。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楚雄市森林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魯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楚雄州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楚雄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6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