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王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銅王檢一部刑不訴〔2020〕7號
被不起訴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2021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銅川市王某區(qū)黃堡鎮(zhèn)**家屬院**號,現(xiàn)住銅川市新區(qū)**西區(qū)**號,系耀州區(qū)******。該魏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銅川市公安局新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銅川市公安局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銅新公刑訴字[2020]12號移送銅川市耀州區(qū)檢察院新區(qū)檢察室審查起訴,2020年3月25日銅川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我院審查起訴,我院于2020年3月27日收到卷宗3冊。同年4月26日,我院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5月25日,公安機關補查后重報。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1時許,被告人楊某帆(已提起公訴)見有陌生男子在微信中約其妻寇某某(已提起公訴)見面,遂與被告人寇某某預謀,見面后若該男子欲與寇某某發(fā)生關系,則二人以報警相要挾向對方要錢。隨后寇某某與被害人劉某相約,到銅川市新區(qū)**酒店418房間見面,楊某帆騎電動摩托車送寇某某到酒店后在酒店附近徘徊等待,約49分鐘后,楊某帆接到寇某某電話后進入到**酒店418房間,以其妻子寇某某被強奸為由,威脅要報警,敲詐勒索劉某兩萬元。在劉某還未交付錢時,楊某帆以其妻子被人強奸為由,打電話叫被告人楊某濤(已提起公訴)來幫忙處理,楊某濤遂叫上與其在一起的魏某某到達新區(qū)**酒店418房間,隨后,楊某濤以兩萬元太少,要報警處理為由,要求劉某支付5萬元,后經協(xié)商減至4萬元,并安排被不起訴人魏某某寫好協(xié)議后讓被害人劉某抄寫2份,被害人劉某因錢不夠當場只交付2萬元。楊某濤遂讓楊某帆開走劉某停在**酒店樓下的陜B******黑色大眾牌邁騰轎車,以該車為抵押,待劉某交付剩余的2萬元后再將車歸還。當日下午,被害人劉某報警后,公安機關將前來取錢的楊某帆抓獲,后抓獲寇某某抓獲;2019年12月20日,楊某濤、魏某某在單位領導帶領下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魏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系本案從犯且未參與分贓,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魏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王某區(qū)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王某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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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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