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濟任檢一部刑不訴〔2020〕221號
被不起訴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8291977********,漢族,初中肄業(yè),群眾,****業(yè)安裝工人,戶籍地山東省嘉祥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濟寧市任城區(qū)**莊**樓**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胡華衛(wèi)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2時00分許,被不起訴人高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魯******的黑色奧迪牌小型轎車,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路與***路口西1千米處時,被濟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任城區(qū)勤務大隊查獲,經(jīng)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測試,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19mg/100ml,遂由醫(yī)護人員對其進行抽血,經(jīng)濟寧市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對其血液進行檢驗,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8.3mg/100ml。
被不起訴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高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高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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