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四西檢刑檢刑不訴〔2020〕76號
????被不起訴人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3221974********,漢族,中專文化,黨員。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qū)**街**委**組,現(xiàn)住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qū)**小區(qū)**樓**單元**室;工作單位:**鐵路局**屯車輛段四平運用車間職工。無違法犯罪經(jīng)歷。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中午高某某在家中飲酒,后于當(dāng)日21時許駕駛牌照為吉CG****銀灰色奇瑞汽車,由西向東行駛途徑四平市鐵西區(qū)**橋橋洞口處附近時,巡邏支隊民警對其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檢測結(jié)果為124mg/100ml,隨后民警將其帶至四平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對其進行靜脈采血用于理化檢驗。2020年11月11日,經(jīng)《四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四)公鑒(理化)字【2020】568號報告書》檢驗結(jié)果為:高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3.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單、人員指紋卡;
????2.?被不起訴人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悔過書;
????3.?證人王某某、王某甲的證言;
????4.強制措施憑證、呼吸檢測、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
????5.指認照片、巡邏警察支隊出具的車輛行駛軌跡;
????6.?《四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四)公鑒(理化)字【2020】568號理化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通知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不起訴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高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危險駕駛行為,鑒于高某某系初犯、偶犯;無違法犯罪經(jīng)歷;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高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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