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寧檢一部刑不訴〔2020〕13號
被不起訴人馬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2291967********,漢族,小學文化,群眾,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邢臺市寧某某,住寧某某**鎮(zhèn)**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該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馬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中午,被不起訴人馬某甲在其妹夫胡某某家吃飯后,因其女兒馬某乙考上大學需要學費,趁胡某某不在客廳時間,使用掃碼支付方式將胡某某微信錢包中的一萬元錢轉至馬某乙微信錢包。2019年8月17日,被害人胡某某及其妻子馬某丙對馬某甲予以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馬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馬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邢臺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寧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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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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