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濟市中檢一部刑不訴〔2020〕115號
被不起訴人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15811995********,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山東省臨清市金**鎮(zhèn)**村**號(戶籍地同上)。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馬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23時許,在本市市中區(qū)**路**店門口,被不起訴人馬某某飲酒后無故跳到車主徐某某(男,28歲)停放在路邊的魯******號小汽車上踩踏、踢打,導致徐某某的汽車車頂及前擋風玻璃、前大車燈等部件損壞,經(jīng)鑒定實際造成損失共計3083元。
2020年6月12日,公安人員電話傳喚馬某某到案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案發(fā)后,馬某某賠償徐某某損失2萬,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車輛照片)、書證(戶籍信息等)、證人證言(徐某某等的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馬某某的供述)、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辨認筆錄、視頻資料等。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馬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賠償損失、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免于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馬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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