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諸檢刑不訴〔2020〕1140號
被不起訴人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90111967********,漢族,文化程度職高,原系諸暨市**公司職工,住諸暨市**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諸暨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早上,被不起訴人馬某某駕駛浙DJ5****號大型普通客車,從諸暨市暨陽街道**城出發(fā)駛往**方向。6時9分許,途經(jīng)諸暨市暨陽街道**路**號**牛肉館地方時,與同車道同向前方步行的行人陳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陳某某受傷后死亡和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不起訴人馬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待,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經(jīng)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的認定:馬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陳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馬某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馬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其自愿認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取得被害人諒解,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馬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家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紹興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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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暨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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