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京朝檢公訴刑不訴〔2020〕384號
被不起訴人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1061987********,回族,博士研究生,**醫(yī)院**,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陽區(qū)**里**號樓**層**號,現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取保候審,于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馬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22時42分許,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安定路與健安東路交叉路口南側,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車牌號:京EE****)掉頭時,與被害人吳某某(男,歿年27歲,黑龍江省人)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致吳某某受傷,后吳某某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不起訴人馬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通行、未按交通信號(交通標線)通行,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某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二輪摩托車上路行駛,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不起訴人馬某某于事發(fā)后及時報警,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處理,后其于2020年1月6日接電話通知到案。案發(fā)后馬某某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114.5萬元,雙方簽署了《刑事和解協議》。
被不起訴人馬某某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馬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鑒于其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系自首,積極賠償并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了和解,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馬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的近親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于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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