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柯某某檢一部刑不訴〔2020〕7號
被不起訴人馬某,曾用名無,綽號無,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21011993********,回族,??飘厴I(yè),柯某某**********副站長,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吐魯番市高昌區(qū),住**********宿舍,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jīng)柯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柯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柯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馬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02時33分許,犯罪嫌疑人馬某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新A******號小型普通客車從阿恰匝道收費站院內(nèi)停車場出發(fā),前行約300米到阿恰匝道治超站前面廣場處理治超工作時被貨車司機陳*舉報。經(jīng)對犯罪嫌疑人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檢測,犯罪嫌疑人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3.0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在我院審查期間,犯罪嫌疑人馬某認罪認罰、主動悔罪,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本院認為,馬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馬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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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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