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濟市中檢一部刑不訴〔2020〕96號
被不起訴人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01041977********,回族,個體經(jīng)營,住本市槐蔭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本市槐蔭區(qū)**路**號**號樓**單元**室)。因犯聚眾斗毆罪,2002年12月23日被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05年4月28日假釋釋放(假釋考驗期至2006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28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qū)彛?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韓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1次。
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月6日期間,因債務糾紛,被不起訴人韓某某經(jīng)李某某(男,時年48歲,已去世)安排,伙同段某某(男,時年36歲,另案處理)、歐陽某某(男,時年27歲,另案處理)、陶某某(男,時年42歲,已去世)等人,將被害人翁某某(男,時年47歲)非法拘禁于本市市中區(qū)**區(qū)**號樓**單元**室內(nèi)。
2015年11月3日15時許至同日20時許,因上述債務糾紛,被不起訴人韓某某經(jīng)李某某安排,在本市**路和**路路口,伙同李某某、段某某等人強行將被害人翁某某帶至李某某駕駛車輛上,由韓某某將翁某某的魯******奧迪Q3-SUV汽車開至本市市中區(qū)**小區(qū)停車場,由李某某、段某某等人將翁某某帶至本市市中區(qū)**區(qū)**號樓**單元**室后進行非法拘禁并毆打。
案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本院認為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qū)分局認定被不起訴人韓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韓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濟南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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