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樂陵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樂檢一部刑不訴〔2020〕50號
被不起訴人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402197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天津市和平區(qū)**道**花園**號,現(xiàn)住址樂陵市城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樂陵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樂陵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韓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1時許,韓某某酒后駕駛魯******白色奇瑞牌小型客車,由樂陵市海鮮水餃城出發(fā),行駛至樂陵市**中東門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血液鑒定,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4.4mg/100ml,系醉酒駕駛。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韓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鑒于韓某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由民警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積極認罪悔罪,自愿認罪認罰,并簽訂具結(jié)書,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韓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樂陵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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