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陽城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陽檢二部刑不訴〔2021〕17號
被不起訴人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0522197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陽城縣**鎮(zhèn)**路**號,住陽城縣**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陽城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陽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韓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2時許,被不起訴人韓某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豪爵牌125型二輪摩托車,從陽城縣縣城**小區(qū)到新陽東街工商銀行,該駕車沿南環(huán)街行至原省運車站路段時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0.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被不起訴人韓某某供述與辯解;
3.檢驗報告;
4.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韓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韓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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