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州市鐘山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鐘檢一部刑不訴〔2020〕30號
被不起訴人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4271978********,壯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鐘山縣,住廣西鐘山縣**鎮(zhèn)**號。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鐘山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董良慧,廣西裕華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本案由鐘山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6月21日韋某某和黃某某簽訂《承包經營合同書》,合同約定:韋某某將其實際經營的**廠礦區(qū)范圍內的6、7、8、9(礦區(qū)坐標拐點)的角石生產經營權發(fā)包給黃某某生產經營。承包費以黃某某生產角石每噸4元的價格支付給韋某某,韋某某負責辦理生產范圍內的行政許可證件,費用由黃某某承擔。韋某某為黃某某辦理好采礦口的林地占用等手續(xù)后,黃某某組織工人和機械進場生產采礦。在黃某某開采碎石期間,**村民對黃某某堆料場、生產線的場地提出要交租金的意見。后韋某某與**、甲村、乙村、丙村簽訂了租地協(xié)議,把該地租下給黃某某使用,租**。黃某某開采期間堆料場、生產線等地超出了批準使用林地的范圍。經鑒定,超出了批準使用林地的范圍占用林地面積為15.006畝,其中一般公益林7.5045畝,一般商品林面積7.5105畝。后韋某某、黃某某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進行了復植復綠。2020年1月3日韋某某經偵查人員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非法占用林地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已在非法占用林地上復植復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鐘山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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