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蘇檢四部刑不訴〔2020〕6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號碼3211021987********,漢族,大學文化,系**日用品商行實際經(jīng)營人,住江蘇省蘇州市**區(qū)**園**期**區(qū)**棟**室。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海關緝私分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海關緝私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莊某某欲從香港以不繳進口關稅方式購買Graff牌(格拉夫)鑲鉆手表,遂找到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為其從香港尋找該型號手表貨源,二人商定手表價格人民幣65萬元。后陳某某通過微信與在香港做珠寶和手表生意的何某甲(另案處理)商定以港幣62.5萬元價格向其購買,并約定在香港交貨。
后何某甲將該手表業(yè)務轉交給其妹妹何某乙,由何某乙繼續(xù)跟進手表運抵香港后的交付事宜。由于手表延期抵達香港,未能在香港交付。為盡快交貨,被不起訴人陳某某與何某乙合謀,由何某乙親自帶貨入境。2018年12月5日,何某乙從香港飛抵杭州蕭山機場,入境時將手表帶在手上,冒充個人自用,未向海關申報繳稅。同時為逃避海關監(jiān)管,將該手表的包裝與表盒,另行郵寄至陳某某處。陳某某收到上述手表及包裝盒后交付給莊某某。
經(jīng)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海關計核,涉案手表實際成交價格人民幣51.5315萬元,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31.996829萬元。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并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主動繳納的人民幣35萬元,交由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海關緝私分局依法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蘇州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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