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民檢一部刑不訴〔2020〕32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3231982********,漢族,初中文化,務農,住民權縣**鄉(xiāng)**村委。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民權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民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1時許,在民權縣**鄉(xiāng)**村陳某乙家中,被不起訴人陳某甲在處理陳某乙與李某某糾紛的過程中,與陳某乙的女婿孔某某引發(fā)廝打,致孔某某受傷。經司法鑒定,被害人孔某某足部損傷程度已達輕傷二級。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陳某甲積極向被害人孔某某進行民事賠償,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情節(jié),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被不起訴人陳某甲積極賠償被害人孔某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經本院檢委會研究決定對陳某甲相對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商丘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民權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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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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