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三檢一部刑不訴〔2020〕347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26261963********,漢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三門縣**街道**路**號,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三門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三門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甲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訴人陳某甲和陳某乙(已起訴)、陳某丙(已起訴)經(jīng)事先商量,由陳某丙收集被害人陳某丁經(jīng)營的三門縣**機械有限公司所生產(chǎn)的煙草機械配件銅排鏈造假的有關照片,并要以這些照片跟陳某丁索要錢財,以不給錢就去各大卷煙廠舉報其公司造假,斷了其公司業(yè)務相威脅。三人向被害人陳某丁索要人民幣1000萬元,遭到被害人拒絕,被不起訴人陳某甲覺得事情較為嚴重,主動退出后向被害人陳某丁認錯。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陳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并取得被害人陳某丁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被不起訴人陳某甲的供述、同案人陳某丙、陳某乙的供述、被害人陳某丁的陳述、證人證言、相關書證、歸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第一,陳某甲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是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第二,陳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陳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第四,被害人對陳某甲予以諒解,并希望不予追究陳某甲的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三門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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