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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決定書(陳某甲尋釁滋事案)_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09-22 塵埃 評論0

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上檢公訴刑不訴〔2020〕Z368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221967********,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鎮(zhèn)**村**隊。現(xiàn)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qū)**街**號。2014年因擾亂單位秩序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qū)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10月15日再次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12月前后杭州**有限公司與**大廈一層商鋪租賃使用權人簽訂返租協(xié)議,2015年左右因資金鏈斷裂引起商鋪租賃使用權人訴訟維權。被不起訴人陳某甲受劉某甲委托代為維權,在此期間,多次參與組織其他租賃使用權人前往杭州市上城區(qū)政府信訪辦等多處機構為**商鋪維權事宜上訪,并多次在**大廈滯留等,嚴重影響物業(yè)正常工作。

2018年9月13日晚,被不起訴人陳某甲通過微信告知徐某甲(另案處理)?“2018年9月14、15、16日這幾天有省市領導要到上城區(qū)政府來視察工作”?的不實消息。隨即徐某甲將該信息編輯為“緊急通知:陳姐得到內幕消息,14、15、16這三天,市政府、省政府領導會在上城區(qū)政府視察工作。機會給了,就看大家給不給力了,現(xiàn)在人多力量大的關鍵時刻到了,希望大家能趕過去的業(yè)主朋友都趕過來,來**集團、上城區(qū)政府!”并組織發(fā)布在**維權總群。之后被不起訴人陳某甲稍作修改后又和徐某甲各自轉發(fā)多次。隨后群內商議于2018年9月17日上午9時左右前往杭州市上城區(qū)政府群體性上訪維權,并討論標語(狀衣式樣)格式內容為“**公司欺詐還我商鋪,請政府做主”,由吳吳某甲(另案處理)于2018年9月15日在臨海一文印店制作統(tǒng)一狀衣。

2018年9月17日9時左右,被不起訴人陳某甲和其他商鋪維權人在本市上城區(qū)**大廈一樓聚集,隨后大部分人員佩戴書有“**公司欺詐還我商鋪,請政府做主”字樣的狀衣,沿本市上城區(qū)西湖大道、中山中路、惠民路行至上城區(qū)政府,當上述人員途經中山中路惠民路岔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警告,相關人員遂陸續(xù)脫下狀衣。被不起訴人陳某甲則自行前往上城區(qū)政府門口與其他維權人員會合。信訪過程中被不起訴人陳某甲以及其他聚集的維權人員群體滯留在上城區(qū)政府信訪辦門口人行道上,引起一定程度的交通秩序混亂,執(zhí)勤民警及增援的保安人員進行勸阻、驅散。至當日11時左右,聚集人員被警用大巴帶至上城區(qū)江城路**賓館門口。期間被不起訴人陳某甲留在警用大巴上拒絕下車并唱國歌,造成聚集人員再次騷動,引起杭州市上城區(qū)江城路**賓館門口的道路部分擁堵及人員圍觀,后被現(xiàn)場執(zhí)勤民警警告平息。之后被不起訴人陳某甲被公安人員傳喚至站前派出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不起訴人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8年9月17日其和維權人員在**大廈處穿戴狀衣前去上城區(qū)政府,其單獨到達政府時沒有穿狀衣。后其根據(jù)警察要求上了警用大巴,在江城路一家賓館停下后他們要求見領導并拒絕下車,之后被送去站前派出所。其曾在微信群里要和大家一起上訪。

2.?證人吳某甲的證言,證實2018年9月17日的信訪活動,陳某甲比較活躍,在群里發(fā)送了相關的信息。吳某甲本人則制作了標語到現(xiàn)場分發(fā)。

3.證人徐某甲的證言,證實2018年9月13日晚其接到陳某甲消息后在維權群里發(fā)消息稱省市領導要來組織業(yè)主集體上訪,陳某甲也轉發(fā)該消息。后討論了標語如何制作的問題。9月17日當天其沒有佩戴標語,但參與上訪并拍照,被警用大巴帶到江城路**賓館時也和其他業(yè)主一起唱國歌。另7、8月份兩次維權陳某甲也在場。

4.證人劉某甲的證言,證實其委托陳某甲代為維權,另其稱陳某甲并沒有出資過商鋪,但和陳某甲說過鋪子一人一個。

5.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實其曾聽說過商鋪劉某甲和陳某甲是一人一個,但有無付錢不清楚。

6.證人胡某甲的證言,證實2018年8月14日的時候部分業(yè)主前往省信訪局上訪,后在陳某甲指揮下,拒絕離開,并圍堵街道工作人員。后又不滿信訪局回復,帶領業(yè)主回去守鋪,到晚上才離開。

7.證人高某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8月13日外海業(yè)主前往市信訪局信訪,并由陳某甲出面召集人員要求信訪局出具文書,次日該批人員又到了省信訪局,工作人員接待了以陳某甲為首的五個代表,并出具了不予受理的文書。

8.證人陳某乙的證言,證實2018年7月開始發(fā)生業(yè)主維權的相關事宜,其中陳某甲是業(yè)主代表,召集業(yè)主進入工地或者到政府上訪。

9.證人孔某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8月14日其在省信訪局維穩(wěn)時看到陳某甲組織現(xiàn)場的業(yè)主聚集起來。8月份的時候陳某甲也聚集業(yè)主在小營街道一樓大廳喊口號,影響正常辦公秩序。

10.證人吳某乙的證言,證實陳某甲基本上每天會到**大廈,言語和行動也比較激進,曾有一次在物業(yè)辦公室賴到半夜,影響了單位正常辦公秩序。

11.?證人崔某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8月14日在省信訪局陳某甲有煽動業(yè)主不要離開的行為。其在維權過程中起帶頭作用。

12.證人徐某乙的證言,證實2018年9月陳某甲兩次組織上訪業(yè)主信訪,9月17日時聚集在區(qū)政府門口造成交通混亂。

13.證人祖某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8月6日-8日期間有一名女子連續(xù)至**大廈的辦公室內,法官下班也不肯離開,影響了辦公秩序。

14.證人劉某甲的證言,證實2018年8月6日-8日期間有一名女子連續(xù)至**大廈辦公室內不肯走,法官下班也不肯離開,影響了辦公秩序。

15.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實2018年8月8日一名女子一直賴在**物業(yè)和法院共同辦公的辦公室不肯離開,呆了一個晚上,擾亂了單位正常秩序。

16.證人裘某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9月17日中午有一警用大巴停在賓館門口,部分上訪人員滯留不肯離開,但其沒有看到其他過激行為。交通有一定擁堵但未全部堵死。

17.證人經某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9月13日其在業(yè)主群里看到陳某甲和“把握今天”發(fā)的消息后于9月17日趕到杭州,和幾十個人站在區(qū)政府門口,后被帶至**賓館門口。至下午其又和二十幾個人到區(qū)政府信訪辦,之后被帶走。

18.證人方某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9月17日其到區(qū)政府上訪是因為工作人員讓他們那天過去,微信群里的消息她也看到了,是陳某甲和“把握今天”發(fā)的。那天的標語其不知道是誰做的。另陳某甲會在群里發(fā)關于守鋪的消息。

19.證人胡某乙的證言,證實陳某甲平時在維權群里比較活躍,會發(fā)消息讓大家去政府維權。9月17日當天的標語是吳某某拿來的。

20.證人應某某的證言,證實其去維權時幾次看到一個叫陳大姐的,聲音比較大,有和民警交流的情況。

21.證人李某丙的證言,證實2018年9月17日其和多人前往區(qū)政府上訪,中途有人遞標語,但其沒有佩戴。群里的消息是“把握今天”和陳某甲發(fā)的,陳某甲平時維權時比較活躍,也很強勢。

22.?扣押決定書及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陳某甲持有玫瑰金蘋果6S手機以及白色酷派手機各一只被依法扣押。

23.手機頁面截圖,證實陳某甲處扣押的兩只手機的截圖情況,其中酷派手機未截取有用信息。蘋果手機中有業(yè)主群的聊天信息,包括陳某甲本人的發(fā)言情況。其在群中發(fā)言“區(qū)、市、省信都給依據(jù)了,可以去北京了。出點經費去北京上訪”“我們合理合法去上訪,報名”“明天去北京開始報名10個以上越多越好”“衣服、紅旗都不做了,沒有經費”。

24.歸案經過,證實被不起訴人陳某甲系被動到案。

25.戶籍證明,證實被不起訴人陳某甲的自然人身份情況。

26.委托書,證實劉某甲委托陳某甲代其處理其與**公司、**集團的相關租賃糾紛。

27.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及示意圖、發(fā)票,證實劉某甲于2012年12月21日支付兩筆258100元,分別備注1-B018以及1-B019,2013.6.1-2033.5.31租金。收款方為杭州**公司。

28.接受證據(jù)清單,證實李某丙向公安機關提交微信聊天記錄的情況。

29.調取證據(jù)通知書及調取證據(jù)清單,證實民警向工商銀行及民生銀行調取監(jiān)控錄像的情況。

30.行政處罰材料,證實陳某丙、胡某乙、方某某已被行政處罰。

31.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證實公安人員對吳某甲、徐某甲、陳某甲三人所持有的手機進行技術信息提取的情況。

32.行政處罰材料,證實陳某甲曾于2014年5月5日因擾亂社區(qū)工作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

33.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及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向**公司調取2018年8月6日、7日、8日三天監(jiān)控的情況以及向上城區(qū)信訪局調取8月14日陳某甲至浙江省信訪局信訪登記的情況。

34.信訪材料,證實陳某甲曾多次因社區(qū)事務等前往區(qū)信訪局信訪。2018年8月14日其前往省信訪局信訪。另外自2016年始就陸續(xù)有業(yè)主上訪。

35.辨認筆錄,證實祖某某辨認出陳某甲就是2018年8月6日、7日、8日一直坐在**物業(yè)、法院共同辦公室內的女子。劉某甲辨認出陳某甲就是2018年8月6日、7日、8日一直坐在**物業(yè)、法院共同辦公室內的女子。李某乙辨認出陳某甲就是2018年8月8日一直坐在**物業(yè)、法院共同辦公室內的女子。

36.?手機截圖光盤,證實李某丙手機中關于維權群的聊天情況,有陳某甲等人的發(fā)言記錄,陳某甲在其中比較活躍,鼓勵大家現(xiàn)場維權。9月17日當天有人不停的在群中發(fā)視頻,陳某甲還在不停的叫人過來。在討論做紅旗做標語時陳某甲提出過不要做,也提出過不能在五星紅旗上寫字,不能寫侮辱中國的字眼。???

37.監(jiān)控錄像光盤,證實2018年8月-12月期間**大廈處陳某甲及相關業(yè)主的現(xiàn)場情況。另有2018年11月22日陳某甲前往工商銀行支行交涉的情況。

38.執(zhí)法記錄儀光盤,證實?2018.9.17**大廈大廳吳某甲活動情況和陳某甲貼標語情況、陳某甲在后市街信訪局大門、上城區(qū)政府門口的活動情況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甲在信訪活動中,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構成尋釁滋事罪。被不起訴人陳某甲在歸案以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其未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嚴重后果,社會危害性不大。綜上,被不起訴人陳某甲的行為雖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具有上述酌定的從輕情節(jié),故本院認為本案犯罪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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