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勝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永檢公訴刑不訴〔2019〕42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32221982********,彝族,文盲,農民,云南省麗江市永勝縣人,住永勝縣**鄉(xiāng)**村委**村**號**號,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7月22日被永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10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永勝縣公安局六德派出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0月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4日補查重報。
云南省永勝縣公安局六德派出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9年04月11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伙同莫某某(起訴)、陳某甲(起訴)、陳某乙(起訴)駕駛云******面包車和云******奇瑞車在永勝縣**鄉(xiāng)**段半巖子鋼筋加工廠盜竊鋼筋,爾后將盜竊所得鋼筋運至永勝縣永北鎮(zhèn)文化村委會張家園村“顯忠廢舊物品收購店”以1.9元每公斤價格銷贓,銷贓后獲得人民幣1200元。經永勝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鑒證所鑒定,被盜鋼筋價值人民幣3409元。
2019年04月12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伙同莫某某、陳某甲、陳某乙駕駛云******面包車和云******奇瑞車在永勝縣**鄉(xiāng)**段半巖子鋼筋加工廠盜竊鋼筋后,將盜竊所得鋼筋運至永勝縣永北鎮(zhèn)文化村委會張家園村“顯忠廢舊物品收購店”以1.9元每公斤價格銷贓,銷贓后獲得人民幣1200元。經永勝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鑒證所鑒定,被盜鋼筋價值人民幣3409元。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云南省永勝縣公安局六德派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麗江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永勝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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