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印江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本院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以來,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無經營許可證、經營執(zhí)照等相關證件先后從銅仁**油庫、湘西**分公司**油庫、湖南懷化**公司**油庫等油庫進購柴油至印江自治縣境內銷售,非法獲利人民幣19.53萬元。經抽樣檢驗,該抽樣柴油為國VI,均為合格,閃點(閉口)檢測結果為64。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作不起訴決定。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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