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荔檢二部刑不訴〔2020〕7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321197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與戶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現(xiàn)住莆田市城廂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3日被該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span>,于2020年1月29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當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18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7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8日至6月1日)。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起,同案人鄭某某(另案處理)購進假冒耐克牌“華萊士”系列運動鞋存放于其租賃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區(qū)**鎮(zhèn)**村**號的三層民房用于銷售,同時雇傭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做送貨員,雇傭林某甲管理倉庫。經(jīng)查,同案人鄭某某以每雙人民幣25至3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假冒耐克“華萊士”系列運動鞋,共計銷售15雙上述假冒耐克運動鞋,銷售金額人民幣410元。
2019年1月16日,公安機關查獲該倉庫,查獲疑似假冒耐克牌“華萊士”系列運動鞋共計29014雙及2部運鞋的五菱牌小型貨車。經(jīng)鑒定,上述查獲的運動鞋系假冒耐克注冊商標的產(chǎn)品。經(jīng)統(tǒng)計,未銷售金額人民幣797885元。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在莆田市荔城區(qū)**鎮(zhèn)**村**號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等;2.證人證言:證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證言;3.?被不起訴人、同案人的供述與辯解: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及同案人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搜查、辨認筆錄;5.鑒定意見:耐克創(chuàng)新有限公司出具《鑒定報告》;6.其他證明材料:抓獲經(jīng)過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系從犯、初犯、偶犯,并自愿認罪認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被不起訴人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莆田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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