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1111973********,漢族,大學本科,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局主任科員,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現(xiàn)住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街道辦事處**商業(yè)街**棟**單元**室,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詐騙罪,被白銀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白銀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白銀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17日將本案第一次退回甘肅省白銀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補充偵查,甘肅省白銀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于2020年3月17日補查重報。
甘肅省白銀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9年6月王某某與邱某某二人商量,王某某付款800元向邱某某購買四十張加油卡,邱某某按照約定將油卡郵寄到王某某指定的地方,王某某收到油卡后,邱某某稱能給油卡充值,二人約定王某某支付54900元,邱某某給二十張空的油卡充值60000元,2019年7月3日王某某向邱某某轉賬54900元,邱某某給其上線陳某某轉賬50000元,后邱某某未向王某某購買的充值卡充值,以多種理由拒絕退款,經訊問,犯罪嫌疑人以充值加油卡為由,騙取被害人,將騙取到的錢款用于網絡賭博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甘肅省白銀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在收到邱某某轉賬的5萬元后用于賭博,但其主觀上是否具有和邱某某共謀騙取王某某54900元的犯罪故意無充分證據予以支持,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白銀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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