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渝巴檢刑不訴〔2020〕Z110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831980********,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合川區(qū)**鎮(zhèn)**村**組**號,住重慶市合川區(qū)**廣場**棟**。因涉嫌詐騙罪,2020年8月15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在受雇于重慶**物流有限公司擔(dān)任該公司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期間,受公司負責(zé)人楊某甲指使,于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與該公司雇傭人員李某乙、包某某、梅某某、鞠某某、李某甲、代某某等人,在運輸大件貨物在重慶市高速公路網(wǎng)相關(guān)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采取重車長途上道,在重車下道前與楊某甲安排的空車對換車牌、通行卡的方式,從而隱瞞真相,造成輕車長途行駛下道、重車短途行駛下道的虛假事實,偷逃重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應(yīng)收高速公路通行費合計人民幣10215元(以下幣同)。具體事實如下:
1.2016年11月12日,代某某和包某某駕駛渝BQ****(重車95.4噸)在豐都上道,期間,陳某某和鞠某某駕駛渝BN****懸掛渝BC****假牌(空車),自走馬上道,與渝BQ****互換車牌后,在G85九龍坡下道,原渝BQ****懸掛渝BC****假牌在G85九龍坡下道,從而騙取豐都至G85九龍坡段高速公路通行費用。該重車豐都至G85九龍坡段應(yīng)繳費3840元,實際繳納走馬至G85九龍坡段350元,輕車應(yīng)繳納走馬至G85九龍坡段50元,實際繳納豐都至G85九龍坡段570元,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費用2970元。
2.2016年11月30日,陳某某和李某乙駕駛渝BN****(重車79.7噸)在黑水上道,期間,代某某和鞠某某駕駛渝BQ****(空車)自珞璜上道,與渝BN****互換車牌和通行卡后在支坪下道,后又上道,與渝BN****再次互換車牌后,在小灣下道,原渝BN****重車在塘河下道,從而騙取黑水至支坪段高速公路通行費用。該重車黑水至支坪段應(yīng)繳費3720元,實際繳納支坪至塘河段480元,輕車應(yīng)繳納珞璜至小灣段通行費用,實際繳納黑水至支坪段740元,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費用2500元。
3.2017年9月27日,陳某某和李某乙駕駛渝BZ****(重車90.8噸)懸掛渝BK****假牌在雅江上道,期間梅某某和包某某駕駛懸掛渝A6****假牌車輛自雙河口上道,與原渝BZ****在雙河口服務(wù)區(qū)互換車牌和通行卡,后懸掛渝BK****車牌在迎龍下道。陳某某、李某乙駕駛渝BZ****車輛懸掛渝A6****假牌在木洞鎮(zhèn)水口寺村高速公路收費站處下道,從而騙取雅江至木洞鎮(zhèn)水口寺村高速公路收費站段高速公路通行費用。該次重車雅江至木洞鎮(zhèn)水口寺村高速公路收費站段應(yīng)繳費5900元,實際繳納雙河口至木洞鎮(zhèn)水口寺村高速公路收費站段330元,輕車應(yīng)繳納雙河口至迎龍段75元,實際繳納雅江至迎龍段900元,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費4745元。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高速公路通行費金額確認表》、《重慶市高速路貨車計重收費標(biāo)準》、營業(yè)執(zhí)照、重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授權(quán)委托書等書證;2.證人楊某乙、涂某某、楊某丙、李某丙、張某某、胡某某、鞠某某、李某乙、包某某、梅某某、代某某、楊某甲、李某甲等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巴南區(qū)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巴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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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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