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谑旋埲A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海龍檢一刑不訴〔2020〕7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1031955********,漢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學文化,中國**銀行**省分行原職員,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路**號**樓**室。因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現在海南省美蘭監(jiān)獄服刑。
本案由??谑泄簿铸埲A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9月30日補查重報;于2019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12日補查重報。
??谑泄簿铸埲A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3年6月24日至2014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以投資能獲取高額利息為由,讓邱某某授權委托犯罪嫌疑人陳某某負責出借給胡某某的南昌**服裝有限公司2370萬元人民幣(約定2014年4月27日300萬元人民幣6月27日300萬元人民幣為投資款),受害人邱某某信以為真,先后轉給陳某某2370元人民幣。后受害人發(fā)現,2014年6月份,胡某某的南昌**服裝有限公司已經在經濟上出現問題,無法正常繼續(xù)經營,2014年6月27日的投資款并未投資給胡某某的南昌**服裝有限公司,仍以繼續(xù)追加投資便于獲取更大的利益為由,騙取邱某某于2014年6月27日轉了300萬元的投資款至陳某某的老婆龔某某的賬戶,以此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過后陳某某對邱某某謊稱300萬元已轉入胡某某的賬戶中,經查,陳某某將騙得而來的300萬元轉至一個名為徐某某的男子賬戶中。并未轉到胡某某的南昌**服裝有限公司。
經本院審查并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谑泄簿铸埲A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理由如下:
2013年6月24日至2014年7月3日間,被害人邱某某先后將人民幣2370萬轉帳到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妻子龔某某的名下。其中1700萬元陳某某或龔某某向邱某某出具了“借條”,并約定年利率20%支付利息;70萬元陳某某以口頭形式向邱某某借款;600萬元陳某某于2014年8月16日向邱某某出具了內容為“今收到邱某某投資款陸佰萬元整(其中4月27日轉300萬,6月27日轉300萬)的《收條》。經查,2014年4月27日邱某某轉帳到龔某某帳戶300萬元,同日龔某某全部轉帳到胡某某帳戶;2014年6月27日邱某某轉帳到龔某某帳戶300萬元,同日龔某某全部轉帳到徐某某帳戶。首先,關于600萬元的性質是否委托投資款,從收條日期看,是在轉帳后的一個多月,對于為何寫為投資款,邱某某陳述稱陳某某讓其追加投資到胡某某的服裝廠,但在退查后的補充偵查期間,邱某某稱這600萬元不是委托投資款。因此,2014年6月27日的300萬元,在陳某某取得時無充分證據證實雙方明確約定了投資目標。其次,對于2014年6月27日的300萬元陳某某在取得時是否明知胡某某經營不善無法還款而向讓邱某某借款而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胡某某稱2014年6月份陳某某得知胡某某資金出現問題找人打了其,但陳某某辯稱是2014年8月知道胡某某工廠無法繼續(xù)還款的。結合陳某某2014年6月18日還轉200萬元給胡某某的轉帳記錄,不能得出此時陳某某明確知道胡某某無法還款,現亦無任何證據證明陳某某與胡某某共謀詐騙邱某某的錢。再次,該300萬元的去向,根據銀行轉帳記錄及肖某某的證言,部分用于陳某甲作為過橋資金并已收回,由于肖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服刑,現300萬元的最終去向不明。因此,該300萬元無法確定陳某某非法占有,也沒有證據證實肖某某與陳某某共謀非法占有。
綜上,本案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其涉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guī)定,經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谑腥嗣駲z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谑旋埲A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檢??察??官:李威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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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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