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21988********,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沛縣**鎮(zhèn)**村**號。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沛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同年12月6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同日由該局?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沛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決定將案件退回沛縣公安局補充偵查, 2020年2月20日該局將案件報送審查起訴。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沛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8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在明知劉某某(另案處理)、蔣某某(另案處理)預謀實施盜竊時,仍為其指路,引領其至安徽省碭山縣西南門鎮(zhèn)一養(yǎng)羊的村莊(東楊莊村),后劉某某、蔣某某將該村莊內(nèi)居民李某某家的8只山羊(價值人民幣7600元)盜走。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沛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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