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湘鄉(xiāng)檢公訴刑不訴〔2020〕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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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訴人陳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漢族,大專文化,廣鐵集團株洲站職工,戶籍和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鎮(zhèn)**社區(qū)**苑**棟**號房。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湘鄉(xiāng)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24日本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批準逮捕,當日被湘鄉(xiāng)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辯護人:郭某某,湖南金凱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黃某某,湖南金凱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湘鄉(xiāng)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本院分別于2020年6月12日、8月21日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湘鄉(xiāng)市公安局分別于同年7月8日、9月16日二次補查后重報本院審查,其間,本院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十五日。
湘鄉(xiāng)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9年11月29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陳某甲從韶山回到位于湘鄉(xiāng)市**鄉(xiāng)**村**村民組的老家,當其到自家地坪時,喊了其母親劉某某一聲,與劉某某一起在陳某甲家房間內(nèi)的被害人陳某乙慌忙從陳某甲家屋后跑出。陳某甲聽到自家屋后有碎響聲音,就從地坪左側走到靠近自家圍墻位置,看到有人往外跑,撿起一根木棍朝人影扔去,該木棍打在陳某乙的身上,造成陳某乙頭部撞到圍墻,陳某甲見陳某乙倒地后,順手將門框木方壓在陳某乙的身上,且用膝蓋頂住在陳某乙身上的木方,導致陳某乙頭部、手部等處受傷,后劉某某趕到制止,直至當晚23時許被害人陳某乙才被被不起訴人陳某甲的家屬送醫(yī)治療。經(jīng)湘潭市龍城司法所鑒定,陳某乙的損傷屬重傷二級。陳某乙至今昏迷不醒。
經(jīng)本院審查并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本案被害人陳某乙的重傷是如何形成的事實沒有查清楚,被不起訴人陳某甲故意傷害他人并致人重傷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甲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湘潭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湘鄉(xiāng)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湘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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